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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X路X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法执异字第673-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张致孝

审判员桑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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