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和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与李某某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且李某某对家庭不尽义务,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李某某辩称,王某某所诉不实,二人已结婚多年,并建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王某某带一女孩李某(X年X月X日生),婚后二人于2005年6月份抱养一男孩李某行(X年X月X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判断能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王某某和李某某已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二人虽因家务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如果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好还是大有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张宇涛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范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