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南岳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湖南醒龙(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莫某某,湖南莫某某(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赃款x元及赃物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9日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易某某亦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树军、胡兰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0)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丹慧
审判员艾湘玲
代理审判员肖正元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卉
校对责任人:杨丹慧打印责任人:丁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