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关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的上午9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作为仓库保管员将郑州高新区X路X号的河南省福林塑化有限公司的仓库车间门打开,由李济修雇用车辆将车间内一台变压器拉走,后李济修将该被盗变压器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魏xx,被告人关某某分得赃款1.7万元,李济修分得赃款1000元。之后魏xx发现变压器已损坏将变压器以1.6万元的价格当废品卖给了瑞达路X路原高新区旧货市场的一个收废品的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李xx、魏xx、孙xx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证明、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看管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某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并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