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万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安民,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四川万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云燕
代理审判员蒋兴平
代理审判员王桂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