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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充足还款能力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分别申领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号为x)、光大银行(信用卡号为x)信用卡各一张。后被告人王某利用POS机套取现金或刷卡消费。但因无力归还上述信用卡欠款,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骗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号为x)。当日,王某利用POS机共计刷卡套取现金x元,后又在郑州市惠济区宏伟通讯站套取现金4980元。因无力归还该x元,王某以每月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找到一专门从事代还信用卡欠款的人,由其还款,且王某也利用此方式归还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2009年6月份左右,为支付代还款手续费,王某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7000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信用卡号为x),并从该信用卡套取现金。王某将民生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透支完后,将其上述四张信用卡丢弃在代还款人处。截止2009年10月份,王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6128.9元,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700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x.9元,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6989元。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多次催收,王某不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xx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行销中心催收记录、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出具的信用卡账户明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电话催收记录、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零售业部出具的催收记录、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账户明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营销中心出具的催收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x.8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虽好,但未能将涉案款项予以退还,本院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常菲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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