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乙(军),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195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广厦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苗某甲、汤某某、商丘市广厦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苗某甲于2006年9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某某及广厦公司为其安置等面积的房屋并按每月1600元赔偿其自拆迁日以来的经营损失。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6)商梁民初字第161l号民事判决,汤某某及广厦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该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09年9月10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