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主决定诉讼的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云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清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某者不准许某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