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房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马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房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马某随被告房某共同生活,原告自2011年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该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支付),至马某十八周岁止;
三、自2011年3月起每月双周周五下午18:00至周日下午16:00为原告马某探视女儿的时间,由原告至被告家中接送;
四、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内的家用组装电脑一台、挂壁式三菱空调两台、东风日产骐达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在原告处的首饰归原告所有,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内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某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