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
委托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蕊娜,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党某租金、鉴定费合计x元(已当庭给付),双方之间因塔吊租赁引起的争议就此解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上诉人党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