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符某
被告蔡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符某、蔡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4.9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