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普陀区某社区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上海普陀区某为老生活用品超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普陀区某为老生活用品超市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其法人亦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魏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