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顾某某,上海东炬(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邹某某,上海东炬(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梅某。
辩护人诸某某,上海市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67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梅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顾某某、邹某某、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唐卫国(已判刑)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X号高田(上海)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田公司)职工俞伟(已判刑)事先商定,由俞伟负责窃取该公司生产的马自达6汽车安全气囊,唐卫国予以收购。俞伟遂与高田公司职工孙建峰、林志超(均已判刑)商量后,由林志超联系被告人朱某窃取上述汽车安全气囊零部件。被告人朱某又联系仓库管理科内仓同事即被告人梅某与汪朗晖(已判刑)。后被告人朱某利用其担任高田公司制造部仓库管理科本部仓库内仓部品准备作业员的职务便利,将本部仓库内的气体发生器、囊袋、支架、盖板等马自达6汽车主副安全气囊零部件共80套窃至仓库门口,由汪朗辉联系与高田公司有承运业务的物流公司货车驾驶员前来运赃,被告人梅某联系葛荣建(已判刑),由葛荣建利用其担任高田公司制造部仓库管理科本部仓库内仓部品准备作业员的职务便利,用叉车将上述赃物装上货车。其后,林志超、俞伟指示驾驶员将赃物运至上海市X巷镇X路X弄X号X室俞伟住处,由俞伟、孙建峰、林志超将赃物零件组装成80套马自达6汽车的主副安全气囊后销售给唐卫国。经鉴定,该80套马自达6汽车主副安全气囊零部件价值人民币36,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