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审判长顾某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毕某
书记员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