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
被告魏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0月12日8时55分许,原告驾驶的沪x轻便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魏某驾驶自有的沪x小客车在本市X路X路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被告魏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履行完毕。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行内固定拆除术,产生相应的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某应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章某医疗费、湿纸巾尿垫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x.60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5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