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被告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79元,退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审判员郑健中
书记员蒋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