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成年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