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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X路X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男,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民惠,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住所地汝州市X镇X村。

负责人王某某,系公司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平顶山安平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民惠、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7年12月30日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地点是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宁庄井。2009年6月16日,我在工作中受伤,2010年4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7月21日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0年9月28日平顶山劳动争议仲裁委下发平劳仲字(2010)第X号裁决书,此裁决书第二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偏少,要求重新计算。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其他赔偿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x.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费900元。

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孙某某的起诉超出仲裁裁决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作出合理的判决。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只是用工单位,与原告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孙某某的工伤待遇等各种费用我单位不应承担,请求驳回对我单位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于2007年12月30日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劳务服务、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原告孙某某被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原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作。2009年6月16日,原告孙某某在工作时被扭伤腰部,6月18日入住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31天,开支治疗费5878.68元。2010年4月26日,原告孙某某被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1日,原告孙某某所受伤情被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期间开支差旅费1520元、伤残鉴定费400元。

另查明,原告孙某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900元,平顶山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未给原告孙某某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9月28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后,原告孙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受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作,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与原告孙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系用工单位,与原告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原告孙某某参加工伤保险,使原告孙某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于原告孙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护理费用的相关证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5878.7元,伙食补助费210元、差旅费1520元、伤残鉴定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王某辉

审判员尚春鸿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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