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现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谭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谭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谭某某、胡某某送达了(2010)绥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系下岗职工,无固定经济收入,且家庭经济困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是:1、由被执行人谭某某、胡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其余社会抚养费不再执行。2、案件执行费4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