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别名唐某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2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贾文龙(已判)、巫兵(已劳教)先后窜至路桥区X镇X路X号梦巴黎美容院、建设路X号雨蝶美容店、X号美容店、X号美容店、X号丝雨美容店、X号美容店、X号美容店、X号美容店、X号假日美容店、X号美容店以及金清镇X路X弄X号美容店,用言语恐吓和无故闹事、干扰营业等方法分别对上述各美容店强行索要保护费未果。次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伙同贾文龙又窜至上述各美容店,又采用同样方法对各店强行索要钱财收取保护费又未果。6月1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唐某伙同贾文龙、巫兵三人又窜至金清镇X路X号梦巴黎美容店强行索要钱财时,贾文龙、巫兵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巫兵、贾文龙供述;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江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周某、林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郭某某、陈某戊、黄某己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