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别名刘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10月2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和郭平、郭银、“老三”(均另案处理)合谋盗窃,窜至路桥区X镇X村台州市遮阳网厂仓库,由被告人阮某某在外望风,郭平、郭银爬窗进入仓库窃得铝墙板14张(价值人民币8190元),“老三”骑三轮车接应运赃。被厂方发现后,郭平、郭银、“老三”逃走,被告人阮某某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管小斐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27日起至200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