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1月15日被周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初和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聂某某在扶沟县X乡齐某西、南北沟渠西沿,将购买齐某某的62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分两次将杨树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3.5239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董某某、齐某某、孙某某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初,被告人聂某某经孙某某介绍,购买齐某某的位于扶沟县X乡X村西、南北沟西沿及相邻东西生产路路南的62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聂某某于2010年9月初和2010年11月15日雇人分两次实施采伐作业,采伐杨树6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量为23.5239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董某某(吕潭乡林管站站长)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5日下午,扶沟县林业局林政人员找他时,才知道聂某某在吕潭乡X村西南北沟及向西生产路南东西地边用油锯伐杨树,是分二次伐的,这二次伐树都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3、证人齐某某证言证实,经孙某某介绍于2010年8月底将自已的杨树60多棵卖给聂某某,聂某某是分两次伐的树;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聂某某买树是经他介绍的;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鉴定报告及树木照片,证实被伐树木蓄积量为23.5239立方米。7、书证扶沟县林业局证明一份,证实聂某某在扶沟县X乡X村西南北沟西沿及相邻东西生产路路南所伐62株杨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23.523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雪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