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7年12月任汝州市水利局水政科副科长至今,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至12月,被告人杜某某任汝州市水利局水政科副科长期间,在负责征收辖区内用水户水资源费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现查明,汝州市第二初级中学自备水井水表损坏,潜水泵每小时流量32吨,杜某某违反规定征收该校水资源费5000元,少征收水资源费x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州油库自备水井无水表,水泵每小时流量80吨,杜某某违反规定征收汝州油库水资源费4004元,少征收水资源费x元;平临高速有限责任公司汝州收费站、小屯收费站、温泉收费站、汝州服务区(以下简称“三站一区”)的自备水井均无水表,四台潜水泵每小时流量均为25吨,杜某某违反规定征收“三站一区”水资源费各1000元,少征收“三站一区”水资源费共x元。以上各单位共计少征收水资源费x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军、关X牛、李X现、李X富、马X武、郭X松、吕X营、刘X杰、刘X林、刘X喜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汝州市水利局水政科副科长,在负责收取辖区内涉案单位水资源费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对多个用水户少征收水资源合计x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杜某某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