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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XX经人介绍在叶县X乡X村土门岗自然村购买了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杨树27.1961立方米,并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东风天珍170货车(车牌号:x)往兰考县运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叶林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且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二日,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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