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小进,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小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小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21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方小进驾驶豫x号货车,沿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的公路左侧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庄桥北边时,与相向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的杨XX相撞,致使杨XX及摩托车乘坐人田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方小进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从事故大队逃跑。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小进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小进赔偿被害人杨XX的家属5000元;豫x号货车的车主李XX分别赔偿被害人杨XX的家属x元、被害人田XX的家属x元。
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方小进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小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小进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方小进驾驶豫x号货车,沿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的公路左侧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庄桥北边时,与相向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的杨XX相撞,致使杨XX及摩托车乘坐人田生XX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认定杨XX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田XX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胸腔脏器损伤,导致体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小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左侧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该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田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方小进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从事故大队逃跑。案发后,方小进赔偿被害人杨全岭的家属5000元;豫x号货车的车主李XX分别赔偿被害人杨XX的家属x元,赔偿被害人田XX的家属x元。
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方小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方小进的供述,证人张付玲、魏XX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投案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小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方小进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小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新敏
审判员范成然
陪审员尹冰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