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张骏晔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