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耀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相识,1992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康。婚前原告与被告感情一般,婚后两人感情不好,夫妻感情已破裂。2009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至今,两人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的离婚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相识恋爱,1992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3月19日两人生育一女孩,取名冯某,现在湘乡一中读书。2001年9月6日两人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康。2008年8月,原、被告因事发生矛盾导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0年3月,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冯某、冯某康由原告冯某直接抚养,被告罗某某不负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被告罗某某依法对小孩冯某、冯某康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冯某一次性给付被告罗某某生活扶助费x元,在2010年6月12日前付清。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告冯某负责偿还,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强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