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海某某在庭审前脱逃,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以(2007)魏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抢夺罪、脱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0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街东口往北10米处,韩某国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韩某某的挎包带割断后将该包抢走,包内装现金110元,红色三星牌C208型手机一部,价值302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二人分肥。
2、2007年5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北段洪山庙村口处,韩某国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袁某某的挎包带割断后将该包抢走,包内装现金130元,白色三星牌E428型手机一部,价值2058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由海某某送给崔婷使用。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二、抢夺罪
1、2007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南立交桥东100米处抢夺范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800元,托普牌S988型手机一部,价值572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二人分肥。
2、2007年4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三国商贸城门口,抢夺满小存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540元,黑色侨兴牌858型手机一部,银灰色“斯达康”牌106Q型小灵通一部,共价值755元。现金二人分肥,侨兴牌858型手机由韩某国自肥。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0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西寿昌里城建公司家属院门前,抢夺俎某某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红色三星牌X468型手机一部,价值578元。同时将俎某某拉倒摔伤。现金二人分肥,手机由海某某交其女友崔婷使用。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07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八龙桥北侧,抢夺陈小芳挎包一个,内装现金600元,CECT牌Y829型手机一部,价值720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二人分肥。
5、2007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湖滨桥西侧人行道上抢夺黄某挎包一个,内装现金780元,黑色LG牌259型手机一部,价值1014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伟杰手机店后海某某自肥。
6、2007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灞陵公园大门东侧路上,抢夺吕燕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CECT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487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二人分肥。
7、2007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东桥头,抢夺刘某小挎包一个,内装现金90元,黑色诺基亚牌720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8元。同时将刘某拉倒摔伤。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一手机店后韩某国自肥。
8、2010年6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保元堂药房门口,抢夺刘某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元,联想手机一部(型号不详)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现金130元退还被害人。
9、2010年6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老财政局门口,抢夺熊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赃款307.5元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上,抢夺被害人赵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20元,夏普9110手机一部(价值1376元)、16G内存蓝魔MP5一部(价值800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夏普手机一部、MP5一部及现金320元退还给害人。
11、2010年6月15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人民电影院门口,抢夺牛晓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元和银行卡、钥匙等杂物。破案后追回现金150元退还被害人。
12、2010年5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抢夺于凤云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60元和其他杂物。
13、2010年5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处,抢夺李英华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余元、小灵通一部和其他杂物。
14、201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农行门口,抢夺董新华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和其他杂物。
15、201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三家电对面,抢夺邢惠丽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元、索爱W580手机一部(价值657元)、白金钻石吊坠项链一条(价值5682元)和其他杂物。
16、201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对面,抢夺林旭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和其他杂物。
17、201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小学门口南边,抢夺李亚军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三星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9年以1480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18、2010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李宁专卖店门前,抢夺朱淑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和多普达3238型手机一部(价值705元)。
19、2010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甜甜干果店对面,抢夺杨某丽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飞利浦手机一部(价值1284元)、OPPO牌MP3一部(价值30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OPPO牌MP3退还被害人。
20、201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四车队家属院门口,抢夺杨某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元和其他杂物。
21、2010年4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地税局家属院(华佗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门口,抢夺关莲英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元、直板手机一部(2008年7月以300元购买,品牌、型号不详)。
22、2010年4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门口,抢夺刘某云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8年以700余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23、2010年3月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好又多夜市广场西门处,抢夺陈倩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元、925银链子一条(2010年3月7日以30元购买)和祖传玉坠一个。
24、2010年3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处,抢夺阮素芬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和其他杂物。
25、201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小学门口处,抢夺韩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200元和其他杂物。
26、201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兴华苑小区北边100米处,抢夺彭惠梅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和其他杂物。
27、200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开源市场西门口处,抢夺袁某娟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和其他杂物。
28、200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印刷厂家属院,抢夺王香留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x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8年以1000元购买)、小灵通一部(品牌不详,2008年以300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29、2008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南边约50米处,抢夺黄某莹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50元和其他杂物。
30、2008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东城区X路怡景花城东门口北侧约100米处,抢夺任京梅手提包一个,内有酷派268型手机一部,价值524元。
31、2008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附近,抢夺黄某萍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手机、小灵通(品牌、型号不详)和其他杂物。
三、盗窃罪
2007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窜至许昌县X乡X村X组,盗窃刘某乙红色宗申牌125-11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150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四、脱逃罪
2007年10月15日10时许,当时涉嫌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的被告人海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等待开庭期间,以手铐过紧为由让法警杨某英为其松手铐,后又以上厕所为由在法院西楼一楼男厕所内将手铐取下后脱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和脱逃罪,并系累犯,且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0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街东口往北10米处,韩某国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韩某某的挎包带割断后将该包抢走,包内装现金110元,红色三星牌C208型手机一部,价值302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赃款二人分肥。
2、2007年5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北段洪山庙村口处,韩某国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袁某某的挎包带割断后将该包抢走,包内装现金130元,白色三星牌E428型手机一部,价值2058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由海某某送给崔婷使用。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袁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抢夺罪
1、2007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南立交桥东100米处抢夺范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800元,托普牌S988型手机一部,价值572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赃款二人分肥。
2、2007年4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三国商贸城门口,抢夺满小存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540元,黑色侨兴牌858型手机一部,银灰色“斯达康”牌106Q型小灵通一部,共价值755元。现金二人分肥,侨兴牌858型手机由韩某国自肥。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0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西寿昌里城建公司家属院门前,抢夺俎某某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红色三星牌X468型手机一部,价值578元。同时将俎某某拉倒摔伤。现金二人分肥,手机由海某某交其女友崔婷使用。破案后,已将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07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八龙桥北侧,抢夺陈小芳挎包一个,内装现金600元,CECT牌Y829型手机一部,价值720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赃款二人分肥。
5、2007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湖滨桥西侧人行道上抢夺黄某挎包一个,内装现金780元,黑色LG牌259型手机一部,价值1014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伟杰手机店后海某某自肥。
6、2007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灞陵公园大门东侧路上,抢夺吕燕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CECT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487元。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阳光手机店后赃款二人分肥。
7、2007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驾驶盗窃刘某乙的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东桥头,抢夺刘某小挎包一个,内装现金90元,黑色诺基亚牌720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8元。同时将刘某拉倒摔伤。现金二人分肥,手机卖给许昌市X路一手机店后赃款韩某国自肥。
8、2010年6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保元堂药房门口,抢夺刘某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0元,联想手机一部(型号不详)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现金130元退还被害人。
9、2010年6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老财政局门口,抢夺熊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赃款307.5元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上,抢夺被害人赵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20元,夏普9110手机一部(价值1376元)、16G内存蓝魔MP5一部(价值800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夏普手机一部、MP5一部及现金320元退还给害人。
11、2010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人民电影院门口,抢夺牛晓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元和银行卡、钥匙等杂物。破案后追回现金150元退还被害人。
12、2010年5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抢夺于凤云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60元和其他杂物。
13、2010年5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处,抢夺李英华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余元、小灵通一部和其他杂物。
14、201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农行门口,抢夺董新华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和其他杂物。
15、201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三家电对面,抢夺邢惠丽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元、索爱W580手机一部(价值657元)、白金钻石吊坠项链一条(价值5682元)和其他杂物。
16、201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对面,抢夺林旭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和其他杂物。
17、201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小学门口南边,抢夺李亚军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三星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9年以1480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18、2010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李宁专卖店门前,抢夺朱淑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和多普达3238型手机一部(价值705元)。
19、2010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甜甜干果店对面,抢夺杨某丽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飞利浦手机一部(价值1284元)、OPPO牌MP3一部(价值30元)和其他杂物。破案后追回OPPO牌MP3退还被害人。
20、201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四车队家属院门口,抢夺杨某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元和其他杂物。
21、2010年4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地税局家属院(华佗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门口,抢夺关莲英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元、直板手机一部(2008年7月以300元购买,品牌、型号不详)。
22、2010年4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门口,抢夺刘某云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8年以700余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23、2010年3月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好又多夜市广场西门处,抢夺陈倩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元、925银链子一条(2010年3月7日以30元购买)和祖传玉坠一个。
24、2010年3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处,抢夺阮素芬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和其他杂物。
25、201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X路小学门口处,抢夺韩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200元和其他杂物。
26、201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兴华苑小区北边100米处,抢夺彭惠梅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和其他杂物。
27、200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开源市场西门口处,抢夺袁某娟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和其他杂物。
28、200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印刷厂家属院,抢夺王香留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x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不详,2008年以1000元购买)、小灵通一部(品牌不详,2008年以300元购买)和其他杂物。
29、2008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南边约50米处,抢夺黄某莹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50元和其他杂物。
30、2008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东城区X路怡景花城东门口北侧约100米处,抢夺任京梅手提包一个,内有酷派268型手机一部,价值524元。
31、2008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新大洲牌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附近,抢夺黄某萍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0元、手机、小灵通(品牌、型号不详)和其他杂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范某某、俎某某、刘某甲、熊某、赵某某等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物证照片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三、盗窃罪
2007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海某某伙同韩某国预谋后窜至许昌县X乡X村X组,盗窃刘某乙红色宗申牌125-11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150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四、脱逃罪
2007年10月15日10时许,当时涉嫌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的被告人海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审理期间,以手铐过紧为由让法警杨某英为其松手铐,后又以上厕所为由在法院西楼一楼男厕所内将手铐取下后脱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历史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抢夺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在开庭期间从人民法院脱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脱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海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6日至203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张继军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