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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张XX,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明耀(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冯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于2000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0年5月8日作出(2000)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8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洛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00)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害人张XX不服提出申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洛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2010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洛刑再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XX、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张XX与其妻争吵而对张实施殴打,致张XX轻伤,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致伤被害人张XX无异议,但对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构不成轻伤。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XX与被告人王某某两家同住一楼,上、下相邻,素有不睦。1999年2月28日下午四时左右,张XX往家回时,在家属楼前与王某某的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对张XX实施殴打,致其受伤住院。1999年3月17日宜阳县公安局法医对张XX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结论为张X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1999年8月26日,张XX持宜阳县人民医院1999年3月10日、4月29日所拍X光胶片让医师姚XX复诊,姚在99年3月10日宜阳县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申请单上补写了右侧锁骨近端稍下移、胸锁关节间隔增大,锁骨近端下缘皮质连续欠佳,右侧锁骨近端骨折,伴胸锁关节半脱位的内容。1999年9月5日宜阳县公安局出据了张XX伤情补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999年11月14日,经洛阳市人体伤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张XX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重审期间,被害人委托洛宜中法医学鉴定所对自己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伤残十级。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x.36元,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一次性赔偿x元,其它不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XX的陈述:2月28日下午,我和王XX回家碰到陈XX,她当面骂我,我还了一句,这时后面一个人王某某打我了一拳,又抓住头发按到地上,两个人用手、脚打我。证实被打的经过。

2、证人孙XX陈述:99年阴历正月13日下午,我和武XX在公路边看见两个妇女在路北家属楼前吵架,接着从家属楼出来一个男青年,大约30岁,走到那两个妇女跟前上去就打那个年龄大的妇女的头,那个年龄小的妇女也上去打,两个人把那个年龄大的妇女打倒在地,男的就拳打脚踢那个年龄大的妇女。

3、证人武XX陈述与孙XX基本一致

4、证人王XX证明:那天我回家时,到家属楼前,我正在买红薯,陈XX和张XX吵开了,当我买了红薯时,他三人已扭在一块。

5、证人武XX证明:2月28日下午大约4点多,我在黄某厂路北家属院卖菜,见到两个妇女在街心对骂,从北边过来一个年轻人,朝那年龄大的妇女脸上打了一拳,年轻人拉住年龄大的妇女,那个年轻的妇女也过来打那个年龄大的妇女,后被拉开,我问年龄大的妇女为啥打架,他没有说话走了,我见到那个年龄大的妇女脸上有血。

6、证人谷XX证言与武XX陈述基本一致,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场后殴打张XX的事实;

7、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洛阳市人体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被害人张XX的伤情客观存在,构成轻伤。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公正,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x元,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三份。

审判长陈向丽

审判员范聚安

审判员石运舟

二O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梅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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