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10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马谷田镇X村委马蹄庄南坡(吴某自留山)的林木采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袁某某采伐林木蓄积为11.8139立方米,栎杂木957棵。
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泌阳县林业局鉴定书,泌阳县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投案自首证明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