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夏邑县X乡集市上,趁人不备,六次盗窃他人钱财,共计盗窃金额300多元。公诉机关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云、王某奎、朱践勋、邵福振、刘怀省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六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