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培生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