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8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鉴定的手机就是在张某某处购买的手机,该手机经鉴定进网标志为伪造标志。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购买的手机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手机的进网标志为伪造标志。由于用于鉴定的进网标志所张贴的手机盖板已经更换,王某某虽称其购买的手机经张某某多次维修并更换,但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带有进网许可证的盖板丢失和另换盖板的行为是由张某某所为。故其主张在张某某处所买手机为假冒产品,请求赔偿损失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