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表人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张志勇)。
委托代理人朱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松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张志勇)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卫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