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平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0年11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平某驾驶豫x大货车沿荥阳市X镇至乔楼镇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乔楼镇X村口处,与董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同向行驶至此时追尾相撞,致董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平某驾车逃逸。经荥阳市公安局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平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法医学鉴验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平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平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