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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王某甲不能提供王某乙的确切身份和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王某甲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甲的起诉。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王某甲经多次查找未联系到王某乙,到派出所查找派出所也不出证明,但法院可以审理,请求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甲不能提供王某乙的确切身份和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王某甲所诉对象不明确,应当驳回王某甲的起诉。王某甲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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