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牛XX
被告郑州利鑫煤炭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某
原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牛XX、郑州利鑫煤炭有限公司、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某某,三被告2007年6月开始在(略),窃取地下煤炭资源,形成了一个大的露天开采坑,被告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了河床河道。2009年7月份后,汛期来临,连续降雨,新修临时河道狭窄,没有及时治理,河道被冲毁后露天大坑形成截流水库,河水全部漫入露天大坑中,大坑积水延透水层流入原告(煤矿)井下,致原告的井下巷道、物资全部被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三千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的起某。
原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