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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XX省XX市XX路。

负责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等)。

委托代理人杜亚萍,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起群,株洲市鸿宇房地(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9)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一案,于2009年12月22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贰佰柒拾万元整(270万元)至本院(含一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垫付的诉讼费x元),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经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已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代理审判员陈程

二0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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