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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株洲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株洲县人。住所(略)。现羁押在茶陵#m江监狱服刑。

被申请执行人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株洲市XX区XX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株中法民二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查封、拍卖。现仍有部分法定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株中法民二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柳立雄

审判员伍狄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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