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梁庆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费某某与曹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6日,费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费某某借曹某某的20万元本金已还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曹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费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费某某借曹某某现金20万元,并给曹某某出具借据。曹某某持借据向费某某追要借款,费某某应予偿还。费某某称借款已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费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费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