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1区X号楼X。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继教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继教网)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编号为x、x、x、x、x、x、x、x、x、x、x的涉案11幅图片均载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标注均属于x品牌。网址为www.x.cn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网站亦载有涉案11幅图片。综合考虑x,Inc.(简称盖帝公司)高某副总裁、总顾问x.xШ所签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所出具公证之内容,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据此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1幅图片。华盖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盖帝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旗下的涉案11幅图片,华盖公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继教网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的适格主体。继教网仅以华盖公司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1幅图片之权利,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不予采信。
继教网辩称,宣传册不是该公司印制,与本案无关。华盖公司用以指控侵权的宣传册记载的名义人为继教网,且内容亦是对继教网及产品的宣传,注明的地址、电话以及网站也为继教网所使用,因此继教网应为图册宣传的实际受益者。况且一般情形下也不存在第三方为继教网利益印制宣传图册的可能,故对继教网的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继教网辩称,证明涉案图片在诉讼时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举证责任某由华盖公司承担。涉案图片反映的内容均为现代社会情形,故其拍摄、发表时间不太可能超过五十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华盖公司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某配原则,继教网对于其主张涉案11幅图片已经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应当举证证明,而其未提交任某相反证据,故对继教网的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继教网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在企业宣传册中使用涉案11幅图片,仅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1幅图片之著作财产权。故对华盖公司要求继教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继教网应停止侵权,并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数额,将考虑涉案11幅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册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继教网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华盖公司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继教网亦应一并赔偿。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继教网立即停止侵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继教网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x元;三、驳回华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继教网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依据。起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应允许通过私人任某性转让的方式加以变更。华盖公司声称起诉权是从美国公司授权得来与法相悖。华盖公司仅凭来源不明、信息错误的宣传册,无法证明继教网即为侵权责任某。该宣传册虽有继教网公司名称,但不能说明其为继教网印制,载明的业务也与继教网的经营范围毫不相干。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华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1幅图片之权利,且应当证明涉案图片未过保护期,但是,原审法院却将该证明义务反加于继教网,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继教网无须对华盖公司承担任某义务。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辩称:根据盖帝公司的授权,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华盖公司已举证证明所拥有的著作权,涉案图片也不存在超过保护期限的问题,且华盖公司在2008年5月展会上获得的宣传册刊载了继教网的网站、电话、地址及经营内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9日,盖帝公司的高某副总裁、总顾问x.xШ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系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公司,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某第三方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某形式的任某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在此确认本人由盖帝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确认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x。同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证明,签署前述确认授权书的盖帝公司高某副总裁、总顾问x.xШ于当日亲自来到公证人处,确认其依照文件中所述的目的和用途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同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出具了(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6年6月16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予盖帝公司“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称谓。
2009年8月27日,华盖公司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华盖公司网站www.x.com,对该网站刊载的部分图片进行证据保全,其中包括x品牌项下的11幅图片,编号为x的(人物)图片、x(女孩)图片、x(学生)图片、x(女孩)图片、x(情侣)图片x(商务)图片、x(学生)图片、x(商务)图片、x(电脑)图片、x(男孩)图片、x(课桌)图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同日,华盖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
华盖公司提交的企业宣传册使用了涉案11幅图片。该宣传册刊载了继教网的公司地址、电话、公司和事业部网站、对继教网及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但是,继教网否认宣传册系其印制;认为其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而非宣传册所宣传的出国留学服务;确认其地址、电话、公司网站与宣传册刊载内容相符,但认为上述信息都是任某人可以公开查询到的;其从来没有宣传册所刊载的事业部网址。
2008年8月,华盖公司曾致继教网版权确认函,就涉案图片侵权问题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厦门橙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某司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所签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单价分别为6400元、7200元。
2009年8月30日,华盖公司与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华盖公司委托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和人员作为本案代理人,(略)代理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继教网”宣传册、版权确认函、维权记录、荣誉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某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继教网侵犯其著作权的依据是刊载了涉案11副图片的所谓继教网宣传册。但是,华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宣传册的获取途径,亦未能证明该宣传册系继教网印制并向相关人员散发,继教网亦否认该宣传册系其印制。由于上述宣传册非公开出版物,在继教网否认系由其印制并发放的情况下,本院无法从公开途径核实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确定上述证据确来源于继教网。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继教网实施了华盖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继教网侵犯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1副图片之著作财产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一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代理审判员严哲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宾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