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岭镇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执行人于某某。
被执行人倪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9月11日此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某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