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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镇信用社与于某某、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岭镇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执行人于某某。

被执行人倪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9月11日此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某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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