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1998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2年3月28日双方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熊某,现在校读书。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双方自2008年8月分居至今。2009年8月,原告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熊某由被告熊某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熊某的抚育费x元(已履行)。但熊某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黎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