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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因劳动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某某。

起诉人董某某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立裁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条件,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董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河南省人民政府维持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绝赔偿意见,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本人赔偿案的起因是原方城县人劳局卡掉上诉人部分职评材料,所以该局是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应由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就此案找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投诉过,均未被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二审认为:董某某为2002年度职称评审问题曾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河南省人事厅依法解决其2002年度职称问题,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x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董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董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现董某某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豫政信复字(2007)X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原人事厅2007年8月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责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因此,董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受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乐敬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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