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骑车至安阳市殷都区骈家庄西北路口时,因让道问题与张峰发生争执并打架,该过程中尹某某本家哥(外号“X”,另案处理)上前帮忙,共同对张峰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峰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峰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