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建立家庭,于2007年5月6日登记结某,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于2007年9月生育一女,名叫王某琪。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性格极度不合,还有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使精神遭到巨大创伤。原告认为夫妻间感情已破裂,且没有修复的可能,所以我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所以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6日登记结某,2007年9月生女儿王某琪,婚后双方偶有生气、吵架现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