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⑷噶馨硎死嬖8缰缜咔凰姹罡怖苍朐槔阑拙环敢溃ㄒ煞居罕笤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整日沉迷于赌博,好逸恶劳,生活重担全部压在原告的肩上,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我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郑某某自2010年4月起每月1日支付其女抚养费1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衣物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郑某某享有份额予以放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郑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