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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65年出生。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双洲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投资建设麻江两江口电站,由唐建军组织施工。2007年5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双牌县两江口电站隧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包工包料并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80%,余款一次性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项某、质量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并于2009年9月14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安装工程款为x.43元,被告签名盖章认可。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安装工程款,被告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拒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为x.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周某工程款x.43元,此款限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周某。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5元,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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