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负责人唐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承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欧燕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