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0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石卫华